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065号原告杨某,职业佳世客员工。被告姜某,职业欧尚超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段 增 洁
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
人民陪审员 周 祖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