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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684号

许祖彬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6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祖彬,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海市杜桥镇湖田村**号。2006年3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先富,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祖彬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祖彬及其指定辩护人范先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2015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许祖彬向朋友葛军波租来凌派轿车作为日常驾驶使用。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许祖彬因赌博输钱,遂联系他人伪造了该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当日下午,其将该车典当给李春芬,得赃款48500元。赃款用于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已发还给车主。(二)合同诈骗事实1、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许祖彬在临海市杜桥镇,以伪造的驾驶证向兴一汽车租赁服务部陈兴,租来凯美瑞轿车。当日,被告人许祖彬通过他人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再将车典当给李春芬,得赃款48500元。赃款用于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00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已发还给车主。2、2015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许祖彬在临海市杜桥镇,以伪造的驾驶证向一帆汽车租赁服务部董哲江租来蒙迪欧轿车。后通过他人伪造了该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当晚,被告人许祖彬驾驶车来到富南路的四喜投资店,将该车典当给王雪军,得赃款48500元。后将赃款用于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万元。现该车已被董哲江找回。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许祖彬逃离临海,其通过短信、电话告知车主葛军波、陈兴,其租赁的车已被典当。后被害人葛军波、陈兴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许祖彬被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许祖彬在陕西省西安市发放假发票名片时被当地民警查扣,被询问时其隐瞒身份;次日,经民警继续审查,查明其为网上逃犯,后被当地公安机关临时羁押,于4月20日被带回临海市看守所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借条、机动车买卖合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发还清单、领条、银行明细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葛军波、李春芬、陈小娇、许菊花、王雪军、林安的证言,被害人李春芬、陈兴、董哲江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祖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抓获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规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祖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祖彬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五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朝周

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

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