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406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强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田某某诉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董恩国
人民陪审员 朱 涛
人民陪审员 杨 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