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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884号

郑立富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郑立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884号罪犯郑立富,男,生于1992年1月25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立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立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郑立富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郑立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立富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魏福海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