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蔡丽。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申请执行人蔡丽与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124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朱天银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