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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362号

郑青华与平舆县放心农机公司、张放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青华,平舆县放心农机公司,张放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362号原告郑青华,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放心农机公司。(北环路口)。法定代表人张放心,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放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青华诉被告张放心平舆县放心农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郑青华负担。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