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75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高明,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任德,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17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4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均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高明、张任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卫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高明、张任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高明、张任德携带螺丝刀和千斤顶等,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石柱村2060号陈某丙家,撬窗入内,入户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后二人又窜至该村2054号杨某家,爬小房子二楼窗口入内,因未撬开大小房子之间的房门而无法进入大房子,但未窃得财物。后二人又窜至该街道街下村351号任某家,用螺丝刀撬窗入户,因被发现而未窃得财物后逃离。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高明、张任德携带千斤顶等,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石柱村新大街75号陶金莲家,撬窗入户,因被发现而未窃得财物后逃离。后二人又窜至该村新大街70号马某家,用其所留钥匙开锁入内至二楼卧室,窃得马某的裤子一条,但被屋主及时发现,二人即逃跑。后二人躲于该村一在建屋内,并将窃得的裤子丢弃,再逃跑时被赶到的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龙高明、张任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马某、陈某乙、杨某、陈某丙、任某的陈述,证人阮永春、陈某甲、李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龙高明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张任德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材料,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高明、张任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五次,窃得一条裤子,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高明、张任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高明、张任德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高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任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项 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