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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991号

黄一友、龚德玉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沈有锦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黄一友,龚德玉,黄某,沈有锦,景德镇市龙腾汽车运输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平路与茶山路交叉处(香山御园营销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刘延华,任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一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德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上诉人黄某的法定代理人):贾玉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有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龙腾汽车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号。

负责人:程勇兵。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一友、龚德玉、贾玉玲、黄某、沈有锦、景德镇市龙腾汽车运输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晓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