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执136号之二

周塑彬与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塑彬,黎仕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塑彬,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黎仕全,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塑彬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黎仕全偿还申请人周塑彬借款100000万元,承担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黎仕全的房屋、车辆进行了拍卖,其财产未足以清偿被执行人黎仕全的全部债务,申请人周塑彬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