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3503号
原告:褚某,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褚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褚昭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农历7月,我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腊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2013年11月我因不想和被告生活两次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曾两次离家出走,我都多次寻找,第一次找到后第二次原告又离家出走,后一直无法找到。我身上有一定问题,没有和原告好好沟通,但原告也有缺点,喜欢意气用事。我很珍惜过去的相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为了家,请法院给我们一次机会。本院经审理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予认定,并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褚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2011年1月3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2013年11月原告两次离家出走。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前提。
原告褚某以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褚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符广领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