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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751号之一

何素蓉、陈秀英、祝晓静、杨蓉、胡文燕、李绍华、龚静涵申请执行眉山市现代鞋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强、吴秀珍、四川尚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素蓉,陈秀英,祝晓静,杨蓉,胡文燕,李绍华,龚静涵,眉山市现代鞋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强,吴秀珍,四川尚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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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素蓉。申请执行人陈秀英。申请执行人祝晓静。申请执行人杨蓉。申请执行人胡文燕。申请执行人李绍华。申请执行人龚静涵。被执行人眉山市现代鞋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强。被执行人孙强。被执行人吴秀珍。被执行人四川尚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01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何素蓉、陈秀英、祝晓静、杨蓉、胡文燕、李绍华、龚静涵申请执行眉山市现代鞋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强、吴秀珍、四川尚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强、吴秀珍位于成都市双流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115号君雁优禾1栋6单元-1-1层1号房屋(权028900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