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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9141号

包小林与重庆市向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小林,重庆市向往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141号原告包小林,女,汉族,1978年6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薇,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涛,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市向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华街9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893218XK。法定代表人祝雪峰,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生,住浙江省兰溪市,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包小林与被告重庆市向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包小林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小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向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小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洪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顺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