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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262号

田宏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宏英,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田宏英,女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乔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宏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湘31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16)湘31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书确定执行的标的为:由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田宏英停工津贴1062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田宏英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田宏英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孝国

审判员  胡吉明

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六年八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