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孙汉领。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岳旦子村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汉领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岳旦子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汉领于2016年8月18日9时30分开庭审理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73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孙汉领负担。
审 判 员 王成龙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