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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08号

王健与李宝元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健,李宝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被执行人李宝元,男。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健与李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60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李宝元向申请人王健做出了还款承诺书并给付受理费25元;申请人王健就被执行人李宝元的还款承诺表示同意,撤回了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王延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