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被执行人李宝元,男。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健与李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60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李宝元向申请人王健做出了还款承诺书并给付受理费25元;申请人王健就被执行人李宝元的还款承诺表示同意,撤回了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王延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