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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行审32号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赤峰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29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法定代表人曲文杰,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延青、王渊博,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林相瑞,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宁城县热水华城田园商住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部分工人工资,申请执行人根据项目出资人董凤学出具的欠据及工资表、工资借支表、张立伟及董凤学询问笔录、施工协议书、工程结算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一款(二)项、第二十六条(一)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决定被执行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前支付宁城县热水华城田园商住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材料员张立伟工资款27000元。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1日两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催告期内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宁人社监理字[2016]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红

审判员  齐国中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