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484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男。被告陈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余 波
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
人民陪审员 阳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