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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民初484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484号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484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男。被告陈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余 波

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

人民陪审员  阳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