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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477号

邱纯福与袁瑞吉、李然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纯福,袁瑞吉,李然明,李希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邱纯福。被执行人袁瑞吉。被执行人李然明。被执行人李希山。本院在执行邱纯福与被告袁瑞吉、李然明、李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