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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5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申请执行丁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丁玉海,裴成禄,车有轩,丁继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负责人蒋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锦,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丁玉海,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裴成禄,男,汉族,1955年3月30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车有轩,男,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丁继仁,男,汉族,1961年4月7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丁玉海、裴成禄、车有轩、丁继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飞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何素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彦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