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负责人蒋岩,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锦,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丁玉海,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裴成禄,男,汉族,1955年3月30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车有轩,男,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丁继仁,男,汉族,1961年4月7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丁玉海、裴成禄、车有轩、丁继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飞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何素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彦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