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苗磊。
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毛俊玲、王京芝、苗磊、刘恒鹏、张蔚、窦中华、孙宁宁、张玉春、王奉宝、燕霞、魏娟、贺青、王在堂、梁燕、刘文宇、王妹、李鑫、郑亮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191、1192、1193、1227、1194、1195、1196、1197、1198、1199、1200、1201、1204、1205、1207、1211、1209、1212、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1197.30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证书(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淄博市张店区都市名苑除4号楼和6号楼能办理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证书外,其它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191、1192、1193、1227、1194、1195、1196、1197、1198、1199、1200、1201、1204、1205、1207、1211、1209、1212、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