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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6684号

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许小方、临海市鼎颖织带厂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许小方,临海市鼎颖织带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684号

原告: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张洋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33006210。

法定代表人:金远,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小方。

被告:临海市鼎颖织带厂,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大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000058334。

负责人:许小方。

原告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许小方、临海市鼎颖织带厂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军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