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736号原告孙小强,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薛玲,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孙小强与被告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孙小强负担。
审判员 张春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