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3民初736号

孙小强与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小强,薛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736号原告孙小强,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薛玲,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孙小强与被告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孙小强负担。

审判员  张春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