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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55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甘元兵,姜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甘元兵,姜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55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刘英丽,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甘元兵,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姜凤,女,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申请人甘元兵、姜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甘元兵、姜凤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甘元兵、姜凤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