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550号罪犯李升超,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九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升超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升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2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12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2年3月21日19时许,李升超窜至九台市福星小区某栋201室赵某芝家欲行盗窃,将赵家的一个男士挎包盗走,内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元、假劳力士手表一块、飞利浦手机及三星手机各一部,被赵发现,二人撕扯到一起,李挣脱后逃跑。3月23日2时许,李升超窜至九台市防疫站后侧平房吕某杰家,手持木棒威胁,抢走吕500余元及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并欲与吕强行发生性关系未遂。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李升超先后在九台市内实施盗窃犯罪共16起,盗得款物共价值471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收缴返还。李升超系累犯,强奸犯罪系未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3.0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升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升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