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3刑初76号

谢祥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谢翔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翔巷,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安义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所涉盗窃行为于2016年3月2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翔巷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雪芬出席法庭,被告人谢翔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间,被告人谢翔巷因无钱消费,采取用螺丝刀取下门锁后进入他人营业门店内窃取财物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十一起,窃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路被害人杜文学经营的中国移动格林郡专营店内,盗得中国移动白色N1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22元。2、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镇首信鞋城附近被害人向太阳经营的“HOME小屋”精品店内,盗得现金300元。3、2016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镇潦河大市场内被害人朱大丹经营的“一品粥坊”店内,盗得现金200元。4、2016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镇首信鞋城附近被害人黄平平经营的“衣佳人”店内,盗得现金570元。5、2016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镇首信鞋城附近被害人杨澜蓝经营的“ANNA”服装店内,盗得现金60元。6、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镇首信鞋城附近被害人熊海燕经营的“衣橱”服装店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7、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镇首信鞋城附近被害人闵伟伟经营的“十月故事”服装店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8、2016年3月,被告人谢翔巷先后二次窜至安义县某镇首信鞋城附近被害人刘美华经营的“薇妮兰”服装店内,分别盗得现金10元、50元。9、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镇首信鞋城附近被害人刘美华经营的“名媛”服装店内,盗得现金170元。10、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翔巷窜至安义县某镇首信鞋城附近被害人罗有才经营的“唯美造型”美发店内,盗得现金10元。2016年3月9日凌晨4时许,安义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谢翔巷在街头游荡,形迹可疑,遂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谢翔巷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翔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秋燕等人的报案笔录,被告人谢翔巷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安义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安义县价格鉴定检测管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谢翔巷的供述,被告人谢翔巷的户籍登记信息,安义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翔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门扭锁进入他人营业门店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92元,已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上述盗窃中有二起未盗得财物,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翔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还另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翔巷因本案所涉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期限应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翔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