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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129号

成利平与南通市华东热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利平,南通市华东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成利平。被执行人南通市华东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朝阳。法定代表人吴金池,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成利平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华东热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通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14-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3579元。本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华东热处理有限公司早已歇业,其所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所建房屋未经房管部门登记确认。被执行人对外欠债较多,仅拖欠工人工资就达160余万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为解决工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小海街道处置了被执行人的部分物资,除交纳了保险费88771元外,余款841229元已汇至本院。目前,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数十起涉诉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拉丝机、工字轮、拉丝模等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部分资产,但因被执行人对外欠债较多,如直接处置查封资产,不仅兑现价值较低,满足不了职工债权的分配,而且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平衡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暂不宜处置查封资产。为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可通过出租相应设备所获取的收益来逐步偿还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14-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修俊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