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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暖钦与被执行人许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暖钦,许忠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暖钦,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许忠俊,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暖钦与被执行人许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许忠俊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吴暖钦已领回执行款目人民币64500元。现被执行人许忠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暖钦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忠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许忠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岚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宁

代理

审判员  翁祖文

代理

审判员  叶 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