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保89号
申请人:何金兰,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
申请人:丁满生,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欧阳水男,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
被
申请人:东至满生精米加工厂,住所地: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水男。
申请人何金兰与被申请人丁满生、欧阳水男、东至满生精米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满生、欧阳水男、东至满生精米加工厂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81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何时旺自愿以其座落于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66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东房权证尧渡镇字第号)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丁满生、欧阳水男、东至满生精米加工厂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816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期限两年);
二、对何时旺座落于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66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东房权证尧渡镇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411元,由申请人何金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