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749号原告张志兵,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告张永刚,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告刘侯俊,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兵诉被告张永刚、刘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传票传唤的开庭时间,原告张志兵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7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