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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749号

张志兵与张永刚、刘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兵,张永刚,刘侯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749号原告张志兵,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告张永刚,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告刘侯俊,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兵诉被告张永刚、刘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传票传唤的开庭时间,原告张志兵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7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