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536号罪犯尹西,于重庆市南岸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江法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尹西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西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