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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536号

尹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尹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536号罪犯尹西,于重庆市南岸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江法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尹西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西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