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顺平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王学军。
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雅安市雨城区顺平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顺平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6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晓强
审判员 刘冬琼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