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652号
原告:黄某,农村居民。
被告:纪某,农村居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卢修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