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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652号

黄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652号

原告:黄某,农村居民。

被告:纪某,农村居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卢修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