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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特1号之二

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特1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旗,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

申请人: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向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雪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人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鼎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利、姚强旗,被申请人汇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平、祁雪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

本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于2016年5月23日通知仲裁庭在三个月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2016年8月11日仲裁庭回函拒绝重新仲裁,本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现已审查终结。鼎源公司称:

一、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申请。汇卓公司原仲裁申请事项为要求鼎源公司返还货款500000元、支付违约金152000元,而裁决书裁决事项却为返还定金304000元,超出了申请事项,且裁决返还定金,也不符合定金规则。

二、应当给予认定采纳的证据未给与认定采纳。汇卓公司对由山西五阳铁路站出具的加盖有公章的订单查询表无异议,仲裁庭就应当给予认定,但仲裁庭却以五阳铁路站负责人未到庭为由不予认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号与计划单是一个意思,并无区别,汇卓公司最初对此也是认可的。但在仲裁庭的不当引导下,汇卓公司改口称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号与计划单不是一回事,仲裁庭就凭汇卓公司这一改过的证言裁决鼎源公司违约,而对鼎源公司已积极、实际履行合同的众多证据及事实视若无睹,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是枉法裁决。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汇卓公司称:

一、仲裁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鼎源公司对法律规定理解有误。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此条规定,并且当事人依据此仲裁协议将本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机构以此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本案裁决争议的事项是鼎源公司应否退还汇卓公司给付的500000元,裁决书认为500000元中的定金只有304000元,剩余的196000元当然就应作为支付的货款。

二、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而非仲裁庭调查。鼎源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的订单查询表,仲裁庭是确认的,仅认为此订单查询表非合同中约定的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而已。

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真实的,亦是双方共同质证的,并不存在枉法裁决以及故意引导某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应驳回鼎源公司的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30日,鹤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鹤仲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

一、鼎源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汇卓公司定金304000元;

二、鼎源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汇卓公司货款196000元;

三、驳回汇卓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鼎源公司反请求仲裁申请。仲裁费17000元由汇卓公司负担7000元、鼎源公司负担10000元;反请求仲裁费7000元由鼎源公司负担。汇卓公司向鹤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2014年8月25日,汇卓公司与鼎源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代理销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汇卓公司分三次超额支付鼎源公司货款的30%即500000元,但直至2014年9月23日,经多次催促,鼎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亦未退还货款。因煤炭价格上调,鼎源公司不愿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汇卓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汇卓公司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鼎源公司退还货款500000元、支付违约金152000元、承担仲裁费。鼎源公司提出反请求仲裁申请称:《煤炭代理销售合同》签订后,鼎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办理了批准铁路运输计划单,并于9月5日以短信等方式通知了汇卓公司,而汇卓公司在接到通知和铁路运输计划单后,并没有依合同约定支付煤炭货款金额的40%。现市场煤价发生了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了解决问题,鼎源公司多次与汇卓公司联系,要求协商违约赔偿事宜,汇卓公司均置之不理。为了维护鼎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汇卓公司赔偿违约金150000元、承担仲裁费用。鹤壁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煤炭代理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煤炭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汇卓公司向鼎源公司超额支付30%货款500000元作为煤炭定金,但鼎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汇卓公司请求退还的500000元货款,实际上是依合同约定超额支付的定金。因此,汇卓公司要求退还所收取的定金,予以支持。但要求支付152000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主合同标的1520000元的20%为304000元,余额196000元为货款。鼎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给煤炭,现汇卓公司要求鼎源公司返还货款,予以支持。鹤壁仲裁委员会认为将本案合同中的“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理解为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更符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并认为“鼎源公司仅仅提交了向汇卓公司发送的09F00789086计划单号手机短信截图,且从汇卓公司对短信提出异议至开庭已一年之久,既未能提供货源落实情况和申报的铁路运输手续,也未能提供与订单查定表中发货人的相关手续,印证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鼎源公司的抗辩和反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仲裁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伪造、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本院经审查发现,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认定及处理存在明显瑕疵。首先,将鼎源公司与汇卓公司双方签订的煤炭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的“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理解为“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不当。从查明案件事实看,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此种理解。其次,鼎源公司与汇卓公司双方对“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就是火车车皮计划的理解是一致的,分歧在于汇卓公司收到“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的方式。鼎源公司袁天喜与汇卓公司李红卫来往短信及汇卓公司提交的双方录音,可以证实双方对已定下火车车皮计划是没有争议的,汇卓公司对此也是知晓的,对收到车皮计划订单号码也是没有异议的。双方的争议在于变动后的煤炭价格。第三,汇卓公司提起仲裁的仲裁申请书中明确显示是因煤炭价格变动而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非是没有收到“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因此,本案争议的问题应是煤炭价格变动后双方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并不是汇卓公司收到“火车运输铁路计划单”的方式。

本院认为仲裁庭对双方原本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及早认定,不能将其演变为争议的问题,更不宜作为争议的焦点来处理。针对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之规定,本院书面通知鹤壁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但鹤壁仲裁委员会拒绝重新仲裁。因此,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避免因仲裁裁决的偏差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本院决定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鹤壁仲裁委员会(2015)鹤仲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