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3711号

谢长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谢长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711号罪犯谢长君,于重庆市万州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2日作出(2000)渝二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长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谢长君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长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长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长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