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176号
申请人:魏晓萍,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
申请人:王国翠,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魏晓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国翠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西侧香荷园小区X栋X室的房屋(濉私房字第号),价值18万元。魏晓萍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闸河路北侧二关路东侧御溪美景X室的房屋(房地权证濉房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魏晓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国翠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西侧香荷园小区X栋X室的房屋(濉私房字第号),以价值14万元为限。
二、查封魏晓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闸河路北侧二关路东侧御溪美景X室的房屋(濉房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思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