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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297号

方世强与赵立勇、赵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世强,赵立勇,赵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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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297号

原告: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赵立勇,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赵德平,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世强与被告赵立勇、赵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方世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方世强负担。

审判员  王梦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员陈星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