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297号
原告: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赵立勇,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赵德平,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世强与被告赵立勇、赵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方世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方世强负担。
审判员 王梦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员陈星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