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961号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郑佩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慧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