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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5961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961号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郑佩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慧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