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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执92号

陈建康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建康,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9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康。委托代理人濮青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海波,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康与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现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建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玮

审判员 蒋其举

审判员 缪 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庄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