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6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米东合与被执行人马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东合,马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6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米东合,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马建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本院在执行(2016)甘0826执513号米东合与马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建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建强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寺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建强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寺信用社的存款×元(账号为:×××)。

二、划拨被执行人马建强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寺信用社的存款×元(账号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桦执行员 杜立君执行员 杨学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 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