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577号罪犯潘成文,于重庆市合川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8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成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潘成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成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成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成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