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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1314-3号

王福金与蒲先福、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金,蒲先福,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314-3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金。

被执行人:蒲先福。

被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相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福金与蒲先福、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