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314-3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金。
被执行人:蒲先福。
被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相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福金与蒲先福、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