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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行审93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410室。法定代表人蒋建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静,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50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作出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50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1321.2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原地貌。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50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50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6]500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