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财保562号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与何志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何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562号申请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层。负责人游达,总经理。被申请人何志勇,男,汉族,1986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志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何志勇银行存款16765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何志勇银行存款16765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金科世界城分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陈建和名下的银行存款16765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