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091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刘永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银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