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752号原告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立辉,该养殖中心经理。被告郭连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诉被告郭连喜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杨山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