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1118号罪犯徐友飞,男,生于1994年7月8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友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友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友飞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芝毅
审 判 员 魏福海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