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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700号

王小静与黄思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静,黄思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700号

原告:王小静,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思海,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小静诉被告黄思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小静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静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