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700号
原告:王小静,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思海,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小静诉被告黄思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小静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静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