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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刑初1235号

张某甲、何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12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中国香港籍,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飞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甲,中国香港籍,无业。因本案,于216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黄琳、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煜,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庆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欧阳飞雪、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黄琳、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刘煜、被告人谢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杜石元(另案处理)系本市罗湖区华丽路1002号丽斯大厦四层老成都茶艺馆的法人。老成都茶艺馆共有18间麻将房,平时供客人打麻将娱乐,按照每小时35元(小房)、45元(大房)价格收取费用,茶艺馆日常由刘某乙负责全面管理。自2016年1月起,犯罪嫌疑人杜石元纠集犯罪嫌疑人杨惠智、杨燕(均另案处理)等在老成都茶艺馆设置VIP房开设赌场,召集赌客打麻将赌博并抽取高额费用。VIP房间有50、100、500元三种筹码。进入VIP房赌博至少要用现金兑换人民币5000元。赌场的客服人员根据每间VIP房间赌博大小,按照每3小时收取800元至4000元不等的高额费用。犯罪嫌疑人杨燕系VIP房主管,负责赌场的全面管理。该赌场分三班运作,每班各有领班一名,客服人员二名、服务员二至三名,收银员一名。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系赌场领班,负责招徕、接待赌客,赌客不足时为赌客“组台”。犯罪嫌疑人胡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谢某系赌场客服人员,负责招徕、接待赌客,为赌客兑换赌博筹码、结算等工作。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系收银员,负责对茶艺馆普通房间及VIP房的结算收银工作。犯罪嫌疑人黄某(另案处理)系赌场的财务,负责统计赌场收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并为每人发放工资。犯罪嫌疑人杜石元为考勤赌场的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还专门聘请被告人王某负责考勤等人事工作。犯罪嫌疑人杨惠智为确保赌客资金安全,聘请被告人郑某携带背包负责保管赌客用来兑换筹码的现金,其中犯罪嫌疑人欧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中充当“顶角”角色。2016年2月26日21时许,民警在罗湖区华丽路1002号丽斯大厦四层老成都茶艺馆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欧某、陈某甲、胡某、黄某、被告人郑某、张某甲、何某甲、谢某、王某等人及赌博人员二十三名(已作行政处罚),缴获赌客赌资人民币260900元(其中122800元从郑某背包里缴获),缴获赌场的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337900元,另缴获开设赌场的电脑设备及赌具筹码一批。该赌场每日非法获利2至5万元,该赌场的客源主要依靠赌场的领班、客服人员联系,领班、客服人员根据赌场获利按比例提成。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赌资票据、深圳市罗湖区老成都茶艺馆的营业执照、指纹打卡机照片说明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薪金汇总表(福麟店)照片、永春茶艺馆营业情况单据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巫某、覃某、杜某、李某甲、严某、宋某、郭某、曹某、陈某乙、全某、彭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彭某乙、唐某、曾某、刘某甲、麦某、孙某、杨某、袁某甲、袁某乙、苏某、何某乙、赖某、魏某、陈某丙、刘某乙、欧某、陈某甲、胡某、黄某的证言,东门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考核表照片、营业班组表、员工考勤记录、员工评级表、借款单、营业收入表、排班表等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1、起诉书指控缴获赌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337900元及该赌场每日非法获利2万至5万元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较小、获利不多,作用较小,情节轻微,系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合议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某甲无犯罪前科,其家属愿意如数代其缴纳罚金。综上,希望合议庭给其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1、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从犯、仅是小小领班,到老成都茶馆上班不到一个月,并未领取到任何抽水提成,且已提出辞职,在老成都茶艺馆从事次要的服务工作,不具备决策的地位,不参与分红,相较组织开设赌场的主犯,从事开设赌场已久的人员主观恶性较小,量刑应予以考虑此情节;3、被告人是初犯、参与时间较短,也未实际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危害性不大,请量刑时予以考量;4、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有严重眼疾,双眼严重发炎、又红又痒,流泪怕光。经监管医生治疗未能治愈,反反复复。鉴于其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为使其得××情恶化导致双目失明,兼顾人权保障,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为其辩称:1、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犯罪时间短暂、获利微薄、情节轻微;3、被告人系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归案以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深刻,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减弱,容易改造,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完全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对这种主观恶性不大,一时失足的人容易挽救、而且也应当挽救,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才能发挥刑罚的最佳效果;6、被告人郑某的家属愿意如数代其缴纳罚金。综上,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涉案茶艺馆查扣保险柜一台,经清点,保险柜内有现金人民币323500元以及电脑打印账单15张。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认为现场缴获的人民币337900元认定为赌场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保险柜内查扣的现金人民币323500,证人刘某乙、严某、陈某甲、巫某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张某甲、谢某、郑某、王某等人的供述均证实:涉案的老成都茶艺馆设置有普通房和VIP房两种消费模式,其中的普通房按照每小时35元(小房)、45元(大房)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属于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证人刘某乙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VIP房由犯罪嫌疑人杨慧智承包,与茶艺馆老板不属于同一人,VIP房和普通房由不同的人管理,并设置有不同的收银系统。现有的证据并未证实该保险柜由谁保管、保险柜内现金及账单的来源,在茶艺馆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杜石元、犯罪嫌疑人杨慧智、杨燕等均暂未到案情况下,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保险柜内查扣的现金人民币323500元存在合法来源的可能性,暂不宜做出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郑某、谢某、王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现场查扣的赌资和非法获利人民币275300元、赌场电脑设备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筹码等物品,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

三、茶艺馆保险柜内查扣的现金人民币323500元,予以暂扣,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宏

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

人民陪审员  颜敬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恩贝(2016)粤0303刑初1235号第10页,共10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