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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3566号之一

程云、王川等与河南彤瑞实业有限公司、苏大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云,王川,河南彤瑞实业有限公司,苏大军,杨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566号之一

原告:程云,女,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川,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彤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大军。

被告:苏大军。

被告:杨瑞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云、王川与被告河南彤瑞实业有限公司、苏大军、杨瑞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程云、王川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云、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均由原告程云、王川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佼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