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566号之一
原告:程云,女,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川,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彤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大军。
被告:苏大军。
被告:杨瑞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云、王川与被告河南彤瑞实业有限公司、苏大军、杨瑞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程云、王川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云、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均由原告程云、王川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佼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