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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1922号

简玉霞与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简玉霞,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简玉霞,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简玉霞与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1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支付工资7374元、补偿金34500元,服装押金300元,另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3元,以上共计4270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已不在实际经营该公司,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下落不明,后本院通过银行、银川市车管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宁A×××××、宁A×××××、宁A×××××号车辆,但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无法执行,本院已冻结上述车辆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533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代理

审判员  翟国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